红枣论坛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搜索
查看: 3662|回复: 0

吃三颗枣就丢了工作,还把用人单位告上法庭!孰是孰非...

[复制链接]

65

主题

115

帖子

463

积分

士官

Rank: 2

积分
463

荣誉勋章:

在线时间
19 小时
主题
65
帖子
115
精华
0
积分
463
注册时间
2018-10-22
最后登录
2023-8-24
发表于 2019-1-23 17:11:5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员工被单位辞退的理由可能有很多种,比如说上班迟到、完不成工作量等等。而因为偷吃了三颗枣而被开除如果放在您身上您可以接受吗?今天咱们一起来看看一场一场开庭,事主王立平就是因为偷吃了超市售卖的3颗红枣被开除了,她不服处罚,将超市和劳务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
2018年3月1日,38岁的王立平入职广西桂平市金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,随后被派遣到深圳香雅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的超市工作。2018年3月28日,工作间隙,王立平吃了超市售卖的三颗红枣。


按王立平的说法,她看到当天大枣打折,也像等到休息的时候买一点,所以她先尝尝大枣味道如何。没想到品尝红枣的这一幕,正好被超市主管看到了,当场便没收了王立平的上岗证。

而超市主管说,王立平是金桂人力公司的签约员工,怎么处理他,是金桂人力公司的事。王立平忐忑地等待着公司的处理决定,期盼着这件事早点结束,好尽快返岗上班。

一开始王立平觉得了不起也就罚她300块了事,但2018年4月6日,王立平收到了金桂人力公司的处理决定:扣除其当月工资3000元,作为偷吃红枣的罚款;还有一份《自动离职通知函》,也就是说王立平被解雇了。

王立平觉得公司的处罚没有国家规定依据,公司也没有这个权利,2018年5月,王立平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仲裁:要求金桂人力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并退还3000元罚金。

王立平承认自己错了,也愿意接受处罚,但是对于辞退并罚款这么严重的后果,她不愿意承担。而劳动仲裁委认为王立平的行为不符合公共食品卫生管理要求。8月31日,仲裁委作出裁决:金桂人力公司支付王立平工作提成400余元,驳回了王立平其它请求。


但王立平对裁决不服,按她的话说,这种小事都没有闯红灯事儿大,怎么能这么对自己。2018年9月4日,王立平将金桂人力公司和用人单位香雅公司告上了丰台区人民法院。要求二被告返还三千元罚金,并支付自己在3月1日至5月17日的工资,共计八千余元。


庭上王立平说三个枣才多少钱,她愿意几十倍的赔偿,但是不能辞退她。而法官表示这事儿不是看枣的价值,而是她的行为,而王立平说,自己愿意赔偿公司损失,但是三千元太多了。

王立平认为,金桂人力公司是经营性公司,没有行政执法权。罚款属于行政处罚,只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才能做出罚款处罚。因此,金桂人力公司对其处以三千元罚款属于违法行为,理应把钱退还给他。

而我国法律确实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权,任何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。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治安秩序,或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,可由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对她进行处罚;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进行相应赔偿。

经审理,丰台法院认为,王立平在工作期间擅自食用柜台陈列食品,给两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,须赔偿;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,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当月工资的20%。据此,丰台法院一审判决:王立平拿出工资的20%,赔偿二被告的损失;被告金桂人力公司返还王立平罚金2400元,驳回了王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看完这起案子,笔者认为王立平最终还是没能理解自己行为到底错在了哪,但是她的部分要求确实是合情合理的。试问这三颗枣代表的就只是一些金钱吗?这三颗枣其实代表的是规章制度,而您既然不遵守规章制度,自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。但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惩罚措施,我们还是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异议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红枣论坛 ( 鲁ICP备11033414号-12 )

GMT+8, 2024-11-24 19:45 , Processed in 0.057263 second(s), 20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© 2001-2017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